因“年龄歧视”,57岁求职者将公司告上法庭:新手HR和职场小白们请注意!这些“就业歧视”千万别忽略
作者:CCPA 发表时间:2021-07-02 来源:创新型企业财税人才综合能力实训平台
近日,一则几年前的宣判报道新闻再次引发网友热议:因不满受到“年龄歧视”,57岁的陈师傅将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这起事件为无数职场新人和新手HR们敲响了警钟:也许在面试过程中,你曾受到过隐形的“就业歧视”;又或许,在你作为HR的职业生涯中,也曾经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发布过带有“就业歧视”的招聘文案……今天就带大家重温这起案件,顺便帮助梳理一下有哪些“就业歧视”内容是不被国家允许的,在职场上要尽可能避免出现,如果遇到了要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哦!
 
原案回顾
 
【案情简介】
 
广州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拟招聘大客车司机,《招聘需求表》载明:岗位名称:大客车司机;岗位职责:驾驶营运客车或公交车;学历:不限;专业:不限;性别:男;年龄:18—45岁;工作年限:1年以上驾驶经验等。2015年11月18日,57周岁的陈某前往人才市场求职。后经人才市场推荐到该运输公司应聘,并出具了《推荐信》。当日,运输公司以陈某超出招聘年龄为由不予录用,并填写《反馈信息》,载明:“陈某于2015年11月30日前来我单位面试,我单位决定不录用。不录用原因:由于陈某已经超出我司招聘年龄内。”
 
陈某就此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庭审中,运输公司主张不予录用陈某的理由除了其超出招聘年龄以外,还包括其无客运运输从业资格证等证明材料。并且运输公司提交了当地驾驶员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欲证明驾驶员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新招聘的驾驶大型客车营运驾驶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客车驾驶员经验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资历,年龄在50周岁以内;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虽辩称,拒录陈某仍有其他原因,如无客运运输从业资格证,无三年以上客车驾驶员经验材料等,但该抗辩并未否认陈某年龄不符合要求是其拒绝录用陈某的原因之一。因此,公司的抗辩不足以推翻陈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陈某据此要求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运输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运输公司向陈某口头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律评析】
 
本案要点在于限定年龄的招聘行为是否侵犯平等就业权。本案并非劳动争议案件,但却与劳动就业密不可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本案属于平等就业权纠纷,俗称“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即对待劳动者不以能力衡量,而是因肤色、性别、健康、民族、年龄、地域等区别对待,选择招聘或任用。我国只对就业歧视作了笼统规定。例如,《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新手HR:招聘广告要谨慎
 
招聘广告当中不要出现涉及性别、年龄、身高、户籍、地域、乙肝、学历、血型、属相、星座等可能引起歧视的相关描述,因为这些描述不但有法律风险,而且对考察应聘者是否胜任岗位也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就业歧视、限制行为容易导致的法律后果:
 
1、侵犯应聘者平等就业权;
 
2、侵犯应聘者劳动权;
 
3、受到行政处罚;
 
4、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5、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为了避免风险,用人单位在设计招聘广告的时候,应当注意用词的准确性和表达内容的简洁性,更要注重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
 
建议HR们可以多罗列一些工作经验、技能、能力、品性等方面的相关条件,真正从胜任能力和人岗匹配角度来做好招聘广告的设计。
 
遇到特殊招聘怎么办?
 
首先,需要分析特殊招聘需求的原因。有的岗位领导对招聘人员私人生活、性格、生活方式这些对工作内容不相关的事情感兴趣,那这可能是该领导平时与同事的相处模式所致;首先要跟用人部门进行沟通,尽量避免在招聘文案中带有过多的个人色彩,尽量客观专业,在面试中再进行更深层次的沟通考察。
 
其次,HR需要细致分析招聘职位的工作内容,比如客户经理,因为要与客户沟通交流,所以客户经理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及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以获得客户的信任;这一部分作为工作的必备技能可以放进岗位招聘需求内,也能更好的筛选出适合的人选。
 
岗位有限,所以HR要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择优选择。
 
如果用无依无据的招聘条件去破坏求职者公平竞争的求职环境,则是绝对错误的做法,小心引起法律后果。
 

 
职场小白:就业歧视如何破解
 
对于职场新人而言,当面对种种就业歧视现象,该如何破局?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劳动者可以以侵害人格权为由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损害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2021年3月施行的《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新规将对就业歧视的禁止延伸到网络上,并给予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有助于打击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除行政权力部门的介入之外,还可以探索借助工会、残联等其他相关组织的力量,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可以提高用人单位的合法合规意识,完善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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